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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独家代理、普通经销、连锁加盟等合同要分清!
2017-06-23 09:11:22 查看:

判断特许经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要通过分析合同的内容、结合合同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只有准确定位合同性质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提出解除合同的策略。

有的合同名曰“产品代理合同”,实际却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有的合同虽命名为“特许经营合同”,实际上却是代理合同;有的合同名称不能体现合同性质,如“合作协议书”、“战略合作书”、“专卖合同书”等。事实上,仅从合同名称并不能判断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把握实质性的认定原则,即以区分具备特许经营或者销售代理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合同的性质。


一、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销售代理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代理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二者主要有四点不同:

首先,许可内容不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的是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而销售代理合同是将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委托给他人销售,许可的内容是产品等具体的有形财产。

其次,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求不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由被特许人承担;而在销售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人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法律后果。

再次,盈利渠道不同。被特许人通过经营无形财产资源获取收益;而销售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销售经营获得代理佣金或差价利益。

最后,合同拘束力不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要求按照固定且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的拘束力较高,相比之下普通的销售代理合同约束力较弱,自由程度相对较高。


二、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重要意义

如今特许加盟、独家代理、普通经销、连锁加盟等纷繁多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各家企业各显神通打着低投入、低风险、高回报的口号积极宣传自家产品和品牌,投资人冲动之下就盲目签订了合同。刚经营没多久却发现,企业曾经鼓吹的产品的高质量、品牌的高知名度都仅体现在高端洋气上档次的宣传册里,此时想反悔,该怎么办呢?那就需要仔细研读自己签订合同的内容,分析构成特许经营合同还是销售代理合同,结合两种合同所应适用的解除条件,顺利解除所签合同。


三、实践中如何判断所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呢

(1)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且无效的情形: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梦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18号判决书】

自然人余梦蝶与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余梦蝶以上海若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其披露公司是否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等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仅从双方签订合同名称,无法判断涉案合同的性质,要根据涉案合同具备哪类合同的法律特征来判断。从涉案合同的约定上来看,若谷公司将“酷Q意大利冰淇淋”企业标识及相关技术授予给余梦蝶,余梦蝶从事相关产品及冰淇淋技术的经营且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同时余梦蝶需要遵守若谷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若谷公司的监督、并承担在经营中使用“酷Q意大利冰淇淋”企业标识等义务,而余梦蝶向若谷公司支付的投资费用其本质上是余梦蝶为获取若谷公司项目的经营权而支付的对价。

综上,涉案合同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涉案合同因核心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解除。

(2)构成销售代理合同且无效的情形:北京妆装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宝玉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1047号】

自然人彭宝玉与北京妆装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妆尚品业北京分公司)签订《C-UK区域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后彭宝玉发现被告在已经存在区域代理商的前提下仍向其许诺独家代理,遂向法院请求解除所签合同。

彭宝玉与妆装优品公司签订的《C-UK区域特许加盟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彭宝玉作为妆装优品公司的区域代理商代理销售C-UK果蔬面膜机系列产品,该协议虽涉及妆装优品公司对彭宝玉的监督、培训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但上述约定均系服务于产品销售的合同目的。

因此,《C-UK区域特许加盟合同》应属一般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不涉及妆装优品公司授权彭宝玉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使用其特定的经营资源,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彭宝玉交纳的加盟费系以其独占相应区域市场为基本前提,因妆装优品擅自另行发展代理商的行为,导致彭宝玉无法实现在该区域独家代理销售涉案产品的合同目的,故彭宝玉有权要求解除所签合同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退还相关费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判断特许经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要通过分析合同的内容、结合合同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只有准确定位合同性质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提出解除合同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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