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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品牌特许加盟四种基本形式比较
2017-11-27 09:27:33 查看:
最近遇到很多企业家咨询一些关于特许加盟连锁的问题,在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常用的4种特许加盟形式的特点、优劣势,供大家在发展特许时参考对照:

一、单体特许

概念: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一个地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特征:受许人亲自参予店铺的运营:相当一部分是在原有网点基础上加盟,受许人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小;

应用范围:在有限的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合同签订:由特许人与受许人直接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特许人直接控制受许人;受许人的投资能力没有限制;没有区域独占;不会给特许人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总部支持管理受许人的投入大;限制了有实力的受许人加盟。

二、区域开发

概念: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特征: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受许人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为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

应用范围:在一定的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该种方式运用得最为普遍;

合同签订:特许人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人要求时,由特许人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有助于开发商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人无法发展新的受许人;对开发商的控制力较小。

三、代理开发

概念:特许代理商经特许人授权为特许人招募受许人;

特征: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人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招募受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应用范围: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

合同签订:特许人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法律;代理商不构成特许合同的主体;

优点:扩张速度快;减少了特许人开发特许网络的费用支出;对特许权的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对被许人实施有效控制而不会过份依赖代理商;能够方便地中止特许合同;可以直接收取特许费;

缺点:特许人要对代理商的行为负责;要承担被受许人起诉的风险;要承担汇率风险和战争风险。

四、二级开发

概念: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

特征:二级特许人扮演着特许人角色;对特许人有相当的影响力;要支付数目可观的特许费;

应用范围: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

合同签订:特许人与二级特许人签订授权合同;二级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扩张速度快;特许人没有管理每个受许人的任务和相应的经济负担;二级特许人可根据当地市场特许改进特许体系;降低被起诉的风险;

缺点:把管理权和特许费的支配权交给了二级特许人;过分依赖二级特许人;特许合同的执行没有保证;特许收入分流;降低了收取特许费、汇率、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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